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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科技创新与成果奖励细则

发布时间: 2015-01-07

第一条  在“Nature、Science”发表论文,奖励20万元/篇,其中现金15万,科研基金配套5万。在EST、WR发表论文,分别奖励5万元/篇(其中现金3.5万,科研基金配套1.5万)、3万元/篇(其中现金2万,科研基金配套1万)。发表影响因子从高到低排序且不小于4.0的前3篇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/篇(其中现金2万,科研基金配套1万)。发表在SCI源刊上的学术论文,奖励1.5万元/篇(其中现金0.75万元,科研基金配套0.75万元)。发表在EI源刊上的学术论文,奖励现金1000元/篇。SCI、EI双检索论文就高奖励。

第二条  论文以浅水湖泊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全额奖励,以环境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奖励减半。以浅水湖泊重点实验室、环境学院以外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一律不予以奖励。

第三条 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:奖励5000元/部

第四条  合作发表的论文、论著,奖金由第一作者负责分配。

第五条  国家973项目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、863项目、水专项、国家科技支撑项目按到款经费的1%予以现金奖励。

第六条  国家发明专利奖励现金3000元/项。

第七条  学校认定的科技获奖按学校奖励额度的50%奖励。

第八条  奖励经费来源为学校划拨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。

第九条 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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