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  运行管理  管理条例

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购置使用规定

发布时间: 2015-01-07

1. 危险化学药品须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;

2. 购置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对购置、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负责,严格履行责任状的要求;

3. 危险化学药品须保存在配置双锁药品柜中,实验室配置保管人负责领用和回收,按要求填写领用记录本(注明药品名称、用途、用量、使用时间),若一次未用完药品,须及时将剩余的药品再次计量后交予保管人送回药品柜保存,若无法收回,则必须有保管人在场,共同销毁;严禁随意抛弃或带出实验室;

4. 危险品化学的责任人应每月清点一次,做到账物相符。若发现药品异常,应立即上报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,并进行追查。


实验室概况   |   研究队伍   |   人才培养    |   科学研究   |   合作交流   |   开放基金    |   科研资源   |   运行管理
CopyRight © 河海大学浅水湖泊综合治理与资源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版权所有    地址:南京市西康路1号
联系我们
025-837868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