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  运行管理  管理条例

河海大学国家、部省级科研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 2014-01-07

河海大学国家、部省级科研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一、总  则

 

第一条  河海大学国家、部省级科研基地(以下简称科研基地)指由国家、部省相关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基地。包括: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国家工程实验室、国家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部省级重点实验室、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及部省级人文社科基地等。

第二条  科研基地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,是发挥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平台。为规范和加强科研基地的培育、申请、建设、运行和管理,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整体水平,根据国家、部省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三条 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,吸引和聚集国内外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,培育和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科研创新团队;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,围绕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,针对学科发展前沿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研究,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,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,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。

第四条  科研基地的工作必须与学校的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工作紧密结合,在高层次人才培养,承担国家、地方和企事业单位重大科研项目,凝炼学科方向、团队建设和提升学科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

 

二、职  责

 

第五条  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:

1.成立由校领导负责,发展规划处、科技处、人事处、财务处、资产管理处、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,制定管理制度、运行机制等政策,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发展中人、财、物及场地等方面的重大问题。

2.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国家需求,牵头制定科研基地的规划。

3.科技处负责组织制定科研基地培育、申报计划。

4.人事处牵头招聘、遴选、推荐科研基地的负责人(主任)及学术(技术)委员会负责人(主任)。

5.人事处牵头制定相关政策,支持科研基地的学术团队和梯队建设,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科研基地和院系之间合理流动。

6.科技处负责科研基地的年度考核及验收、评估等工作。

7.科技处负责与国家、部省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。

    第六条  科研基地的主要职责:

1.科研基地遵循国家、部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建设、运行和管理;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,保证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;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基地的考核、验收和评估。

2.凝炼研究方向,加强团队建设,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,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,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。

3.积极开展科学研究,组织承接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,特别是国家重大科研项目。

4.积极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、报奖和专利(软件著作权)等知识产权的申请。引入激励机制,引导科研基地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,鼓励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,在国内外优秀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。

5.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,服务国家、地方经济建设,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。

6.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,承办国际和国内重要学术会议,扩大科研基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。

 

三、规划、培育和申报

 

第七条  科研基地的规划

1.发展规划处牵头提出科研基地发展的中长期规划。

2.科技处根据规划组织科研基地的培育和申报。

3.发展规划处负责对科研基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。

4.科技处根据评估意见及时调整组织科研基地的培育和申报。

第八条  科研基地的培育

1.每年由学院和科技处提出培育点的申报计划。

2.科技处组织专家论证,遴选出学校科研基地培育点,审查批准实施方案。

3.学院根据学校审批结果,整合资源,实施科研基地的培育。

4.科技处组织对培育点进行检查、评估。

5.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调整和完善实施方案。

6.列入培育的科研基地,学校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。

第九条  科研基地的申报

1.按国家、部省相关部门发布的科研基地申报指南,科技处根据科研基地的培育情况,确定申报方案,落实责任单位。

2.责任单位负责统编申报书。

3.科技处负责申报书编写期间的协调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。

4.责任单位应明确基地的申报和建设条件,包括:项目建设场地的安排、建设经费的来源等。

5.申报书经学校批准后,由科技处正式上报。

 

四、立项与建设

 

第十条  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,科研基地应认真组织编写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(可行性论证报告);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正式立项建设。

第十一条  建设期内,科研基地按项目管理,项目负责人由责任单位推荐,学术(技术)委员会由科研基地提名,学校审批,报主管部门备案。国家级科研基地的项目负责人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 科研基地要加强建设,按建设目标要求,高质量、高水平完成各项建设任务。科研基地建设内容应纳入相关学科建设计划中。

第十三条  建设期满,科研基地提出申请,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。

 

五、运行与管理

 

第十四条  科研基地验收合格后,主管部门发文批准挂牌,正式开放运行。

第十五条  科研基地的人事安排

1.按国家、部省相关管理办法的程序,人事处组织公开招聘、遴选、推荐科研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,由主管部门聘用。

2.科研基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科研基地设主任1名,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副主任等岗位。

3.科研基地实行全员聘用制。人事处按基地建设目标,提出人才配置计划。科研基地应按需设岗,按岗聘用,并与学院岗位聘用相衔接。

科研基地应与科研人员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相应的人员聘用合同,明确双方的责、权、利。聘用期满,对各类人员进行聘期内绩效考核,根据考核结果续聘或解聘。

第十六条  科研基地的投入机制

1.学校和科研基地共同筹措资金,不断改善科研基地的科研条件和环境;采取特别有效措施,创造有利于科研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。

2.科研基地制订经费管理办法,规范使用各项经费。

3.学校按有关规定给科研基地投入运行配套费,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。

4.所支撑的学科,优先考虑对基地的投入。

第十七条 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,按照资源共享,优化配置原则,积极为科研基地提供条件保障,科研基地应制定开放运行和公共服务办法,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。

第十八条  科研基地要加强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,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,加强数据、资料、成果的档案建立与保存工作。

第十九条  科研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。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科研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科研基地名称,知识产权归河海大学所有,专利申请、技术成果转让、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二十条  科研基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,建立独立的网站(页)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,并保持运行良好。

 

六、考核与评估

 

第二十一条  科技处负责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。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科研基地,学校将加大投入力度;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基地,必须明确具体整改措施、落实到位,同时学校将缓拨或停拨运行配套费。

第二十二条  对科研基地的评估将依据有关规定,由科研基地的主管部门组织与实施。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,并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协调和联络工作。

 

七、 附  则

 

第二十三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科技处负责解释。


实验室概况   |   研究队伍   |   人才培养    |   科学研究   |   合作交流   |   开放基金    |   科研资源   |   运行管理
CopyRight © 河海大学浅水湖泊综合治理与资源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版权所有    地址:南京市西康路1号
联系我们
025-837868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