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  运行管理  管理条例

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管理条例

发布时间: 2015-08-23

河海大学浅水湖泊综合治理与资源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

研究生管理条例


河海大学浅水湖泊综合治理与资源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是教育部基础研究的中心,同时也是科研后备人才的培养基地;实验室将不断改善科研环境,增加科研设备,为多出人才、出好人才创造条件。为使实验室研究生培养工作更加落到实处,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,作为实验室研究生管理的补充。


1. 研究生必须树立为实验室争光的观念,在与学校各部门工作往来中保持谦虚谨慎的负责任态度,处处维护实验室形象。在实验室内与他人和睦相处、乐于助人。


2.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室内、校内学术活动,实验室研究生必须参加室内和校内有专业关系的学术活动。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每年应在实验室作至少一次正式学术报告,硕士研究生每年应作至少一次读书报告。


3. 研究生不得以任何非科研原因占用实验室各类资源。研究生有权自由选择去向,但须保证实验室高质量完成国家任务、自觉维护课题组权益。


4. 研究生必须遵守考勤制度,严于律己。因故缺勤必须向导师或课题组请假,三天以上必须向所主管部门报告。考勤制度不仅针对所内在读硕士生、博士生,还有适用于在实验室从事访问研究的所外研究生。


5. 实验室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多写科学论文、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。对完成高水平科研工作、发表高质量科研论文、积极参加室内活动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优秀研究生,实验室给予适当奖励,优先推荐留所工作等。


6. 协助做好仪器设备及房屋设施的安全工作。定期检查,切实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事故等工作。


7. 制定本管理条例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出成果,出人才。本管理条例上报河海大学研究生院,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。


本管理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
实验室概况   |   研究队伍   |   人才培养    |   科学研究   |   合作交流   |   开放基金    |   科研资源   |   运行管理
CopyRight © 河海大学浅水湖泊综合治理与资源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版权所有    地址:南京市西康路1号
联系我们
025-837868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