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海大学浅水湖泊综合治理与资源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内部工作规范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,进一步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内部工作管理,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,实行规范管理,明确职责,便于监督,经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研究,特制订本规范。
二、发文制度
第二条 公文包括各级党政机关、各有关单位的各种形成的文件、信函,以及基层单位的报告、请示等。
第三条 公文处理的一般程序为收文、登记、送审、阅批、分办、催办、立档等。其中,收文、登记、送审、分办、传递、催办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,阅批、审批由室主任负责执行,处理、立档由具体承办人(秘书)执行。
第四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,文件类文件一律由办公室人员填写“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文件传阅单”并签署“呈阅意见”,室主任审阅;其他非文件类公文,由办公室人员填写“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呈报表”,报请室主任阅批,有关人员承办。所有公文一律在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文件处理登记本》上登记,并在传递过程中做好签收工作。
第五条 公文处理根据紧急程度,分为“特急”、“紧急”、“一般”三个等级。“特急”公文,随时收文,随时送审,随时分办;“紧急”公文,当天完成登记、送审、阅批、分办;“一般”公文,原则上送审、阅批、分办时间不超过两天。公文处理全过程时间,有明文要求的,按文件要求时间办理,对于一般请示、报告类公文,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;由办公室人员催办公文的处理结果,并将处理结果填入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文件处理登记本》相应的栏目内。
第六条 公文处理的全过程必须有书面的处理意见,处理意见由承办者保存并统一归档。
三、行文制度
第七条 行文包括学校文件、部门文件和公函三种类型。凡需要以学校名义,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,反映情况或向校内各单位布置工作、颁发规定、办法等,一律采用“河海大学”文件;凡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发文,一律采用“部门文件”,单位之间互相商洽、询问、答复等,可采用公函。
第八条 采用“河海大学文件”的行文程序为:承办者拟文,室主任核稿,有关部门会签,校办校核,校长签发,校办文印室打印,拟稿者核稿;采用“部门文件”的行文程序为:承办者拟文,分管副主任核稿,有关部门会签,主任签发,办公室主任负责编号,由承办者负责打印、分发;“公函”的行文程序为:承办者拟稿,主任签发,承办者打印,办公室负责盖章并送有关部门。
四、归档制度
第九条 公文一律须归档立卷。凡“河海大学文件”,其文稿一式两份的正式文件及处理结果,由校长办公室归档;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“部门文件”,其文稿一式两份的正式文件及处理结果,分别由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(秘书)负责整理、归档。
第十条 当年度实施的重要文件及结果、会议纪要、完成的协议和合同等,年终核对后,按年度归档,一律由人事秘书,统一汇编,填写目录后,送校档案馆保存。
五、内部协调制度
第十一条 内部协调,是指实验室主任、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研究团队人员相互联系的工作关系。处理内部协调,是理顺工作关系,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基础。
第十二条 内部协调包括固定协调和临时协调。固定协调,是指工作人员在各自正常职责内,工作需固定与其他人员保持协调;临时协调,是指由于临时工作需要进行的协调,可由承办者或其他人员之间自行协调,必要时可由室主任负责协调。
六、例会制度
第十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例会包括主任工作会议、主任首席联席会议、室行政会议和全室会议等,由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,并进行会议纪录,重要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。
第十四条 主任工作会议,两周一次,定于每双周(或单周)周一上午10:00举行,由室主任参加,主要内容是商讨工作安排,互通工作情况,研究工作计划等。
第十七条 主任首席联席会议,每月一次,定于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三下午4:00举行,由室主任和各团队首席专家参加,主要是针对某几项工作进行研究和讨论,通报有关情况以及布置工作等。
第十五条 室行政会议,由室主任和办公室及平台负责人员参加,主要内容是室主任传达学校有关工作精神、协调工作,以及工作情况汇报和布置工作计划等,具体时间可根据工作要求而定。
第十六条 全室会议,由室主任和全室人员参加,主要内容是由室主任向全室人员传达上级或学校的有关政策精神,通报有关情况,讨论布置工作等,具体时间可根据紧急程度安排。
七、请假制度
第十七条 室行政人员病、事假一天之内(包括一天),可向办公室主任申请;一天以上,三天以下(包括三天)需报行政副主任审批;三天以上需报实验室主任审批,并履行有关请假手续。
第十八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病、事假三天之内(包括三天),报团队首席审批,三天以上,需报实验室主任审批,并履行有关请假手续。
八、信息发布及管理制度
第十九条 凡需在校园网发布的信息,一律要经过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,方可上网发布。
第二十条 计算机网络由信息员统一管理,并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和数据的一致性。
九、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内部工作人员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的修改权归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。